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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丰富而多样,是物质与非物质共存的真实表现。重要的是要记住智力创造的重要性。当创造者将创造作为自己生存的理由时,这种重要性就变得更加敏感。 我在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部长、安东尼奥·卡洛斯·费雷拉部长和我本人以及伊格纳西奥·波韦达、小奥塔维奥·路易斯·罗德里格斯、何塞·安东尼奥·佩雷斯·吉迪尔、罗德里戈·泽维尔·莱昂纳多和拉斐尔教授的协调下,在“现行民法”专栏中再次写下了这些话。佩特菲·达席尔瓦。 本专栏介绍了高等法院第一分庭第二小组做出的一项有趣判决的结论,该判决的争议涉及国家法律体系中艺术作品作者权利的保护。从我的报告来看,该案件是公民法院第一庭第一个专门涉及艺术法的案件。 记录称,一位造型艺术家、工匠和注册人物制作者在寻求邮局服务时,对她以邮票形式印刷和出售的一件雕塑(圣诞耶稣诞生场景)的图像感到惊讶。当时,上述作品刚刚被一家致力于民族民俗的公共博物馆收藏。
由于尚未达成合法交易,甚至未与公共邮政公司联系,艺术家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针对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和使用艺术家图像的公共法律实体提出赔偿诉讼。她的邮票作品。 一级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约200万枚邮票通过复制耶稣诞生场景 手机号码数据 的图像而被不当投入流通,被告上市公司无法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判决维持了与财产损失有关的请求,赔偿额定为邮票印刷数量的 1% 乘以及时更新的流通月份费率,此外还需支付总债务 10% 的费用。 艺术家提出上诉,理由是除了经济损失外,她还有权因第三方滥用图像而获得赔偿。被告反过来提出了一项联合上诉,声称艺术品以昂贵的方式转移到了联合博物馆,其中还包括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而只是与出于宣传民族艺术的目的,他对作者给予了应有的认可,将她的名字写在邮票的侧面。地区法院驳回上诉及上诉,维持原判[1]。 由于对定罪不满意,该上市公司提出了特别上诉,该上诉已提交给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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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我的报告分发给第二小组。上诉人依据《刑法》第 105 条的规定主张:III,《共和国宪法》“a”,地区裁决违反了先前《版权法》(第 5,988/1973 号法)第 80 条;现行邮政法(第 6,538/1978 号法)第 9 条第 III 项、第 33 条第 1 款和第 47 条。他认为,通过将作品有偿且无保留地出售给博物馆,艺术家自动将展览和复制该作品的权利转让给公众。他补充说,在邮票上拍摄和印制耶稣诞生场景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与作者的精神和物质权利有任何矛盾,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对邮票定价也没有影响,因为邮政费率在全国范围内固定,没有经济或商业目的。 我认为,这样的诉求是缺乏法律支持的。作者在转让或转移财产时并不将自己与作品分离。作者的作品与他的智慧密不可分。 现代艺术法具有独立的认识论地位,尽管它与版权法、民法、商法、刑法、劳动法、税法、国际法、行政法等保持着频繁的联系。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保护与其自己的任何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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